離婚
FAQ 香港離婚法律:
贍養費:2008年初,香港法院判例。離婚後, 出發點是平等的分配資產,除非有一個很好的理由偏離平均分配家庭資產。50/50 雙方財產加起來除以2。
2.1 分居一年,雙方同意,可以離婚。
2.2 分居兩年,可以單方面申請離婚,不須要對方同意。
其他離婚理由:
2.3 對方通姦,
2.4 被對方拋棄一年,
2.5 對方不合理行為( 包括不當婚外男女關係、過度飲酒、打家庭成員、吸毒、不支付家庭費用 、不愛對方。)
3 小孩誰屬?一般而言,以小孩福利利益為大前提,小孩的管養判給爸爸或者媽媽。
FAQ child custody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福利為首要考慮事項
(電腦英文翻譯,不純正中文)
(a) 如能查明有關兒童的意見,須因應他的年齡和理解能力考慮他的意見;
(b) 他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c) 他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影響;
(d) 他的年齡、成熟程度、性別、社會和文化背景,以及其他法院認為有關的特點;
(e) 他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f) 他的父親、母親和法院認為與這問題有關的人,能在什麼程度上滿足他的需要;
(g) 該兒童的父親、母親和其他人的關係的性質;
(h) 該兒童與父親和母親對該兒童和對父母身分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i) 法院根據本條例在有關法律程序中可行使的權力範圍;
(j) 讓兒童與父母任何一方保持聯繫的實際困難和費用,及以此等困難和費用對兒童與父母雙方維繫個人關係和定期保持直接聯繫的權利會否有重大影響;
(k) 法院認為有關的其他事實及情況;及
(l) 涉及兒童或其他家庭的任何成員的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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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財產分配:-
FAQ form E divorce 附件表 財產報表,
夫妻都要交給法院以下提及財產文件
請在適當的方格內加上√號,以表示該等附件將連同本經濟狀況陳述書一併遞交,並在有關附件上寫上相應編號。
第2部分
2.1
婚姻居所:
按揭/其他貸款的最近期結單副本
2.2
其他物業:
按揭/其他貸款的最近期結單副本
2.3
各個銀行戶口過去12個月的結單副本,以及各類定期存款戶口的最近期結單副本
2.4
你的私人公司過去2年經審計/未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副本,以以及任何其他用作估值依據的文件副本
2.6
你所有其他業務權益在過去2年經審計/未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副本,
以及任何其他用作估值依據的文件副
2.7
各個證劵戶口的最近期結單副本
2.12
退休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受託人或經理就你所享有的權利而作估值的文件副本
2.13
各張信用咭最近3個月的結單副本
第3部分
3.1
過去3個月的工作收入證明文件或僱用合約副本(如有的話),話),
以及過去2年的報稅表副本
3.2
過去3個月的額外收入證明文件或僱用合約副本(如有的話)話)。
3.3
過去3個月從事兼職的收入的證明文件或僱用合約副本(如有的話)
3.4
過去2年有關自僱/合夥經營的報稅表副本
3.5
政府津貼的最近期結單副本
第4部分
4.1
最近期的租單副本
第4部分 現時每月開支
4.1 一般開支
項目 金額
租金
按揭供款
公共設施雜費(電費、氣體燃料費、差餉、電話費、水費)
管理費
食物開支
雜項家用開支
汽車開支
保險費
家庭傭工
其他(請說明)
家庭每月開支總額 港幣$
4.2 個人開支
項目 金額
外出膳食費用
交通費
服裝/鞋費
個人儀容(包括理髮和化妝品)
娛樂費/禮物
假期消費
醫療/牙齒護理費
稅款
保險費
中期贍養費
供養父母
供養其他受養家屬
其他(請說明)
個人每月開支總額 港幣$
4.3 子女
項目 金額
學費
額外補習費
學校書簿及文具
上學交通費(包括校車)
醫療/牙齒護理費
課外活動費
娛樂費/禮物
假期消費
服裝費/鞋費
保險費
午餐及零用錢
其他交通費
子女看顧費
校服費
其他(請說明)
子女每月開支總額 港幣$
每月開支總額 港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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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有關管養兒童的實體法主要載於數條法例(包括《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3章)、《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及《分居令及贍養令條例》(第16章))。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3章)規管與管養和教養兒童有關的法庭程序。該條例述明一項原則,就是法庭須以有關兒童的福利作為首要考慮。就婚生子女而言,父親和母親均具有相同的權利及權能;就非婚生子女而言,母親具有所有父母權利及權能。然而,如非婚父親作出申請,法庭有權批予他某些或全部法律賦予父親的權利及權能,猶如有關子女出生時即具婚生地位一樣。
《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就離婚事宜作出規管,《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則載有婚姻法律程序中與附屬濟助及其他濟助有關的條文,該條例第19條規定,在諸如離婚等婚姻法律程序中,法庭可就兒童的管養及教育作出其認為適當的命令。
申請管養的程序規則載於《婚姻訴訟規則》(第179章,附屬法例)。"單獨管養"命令十分常見,在該等命令下有關兒童與管養父親或母親同住,而該名管養父親或母親有權就該名兒童的教養作出決定。
非管養父親或母親通常獲批予探視權,亦即有權與該名兒童保持接觸。根據《分居令及贍養令條例》(第16章)第5條,丈夫或妻子可根據該條例第3條所指的理由,申請取得婚姻所出的子女的法定管養權。https://www.doj.gov.hk/childabduct/tc/related-information/abduct_ricustody.html
